衢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人:创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0-10-02   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高校创业导师培育工程的通知》(浙教办学〔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导师队伍建设,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思政教育融合,进一步提高我校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是帮助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就业上岗的人员,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和就业,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分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学校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建立完善导师库,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1.校内双创导师是由学校在编在岗、热爱创新创业教育的教职工组成。

2.校外创新创业导师来自于:

1)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2)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3)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领域专家。

4)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等。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创业学院的指导。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3.熟悉国家创新创业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4.具有良好的学科专业资源,热爱“双创”教育工作,教科研经验丰富;或具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或拥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及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第六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填写《衢州学院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附件1),经创业学院审核颁发“衢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受聘证书,纳入学校导师库,并在学院官网予以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可自动续聘。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不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聘任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3.以衢州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且损害学校形象的。

4.泄漏指导项目的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八条  导师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职责及服务内容如下:

1.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2.科技创新。吸收学生参与导师项目研究,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创新实践、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社会实践、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等。

3.服务指导。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

4.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5.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帮扶及跟踪指导。

6.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

7.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创新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8.教师培训。为学校双创教育师资提供培训,通过合作交流,提高学校教师科技成果市场转化意识,鼓励科研骨干教师积极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9.保守所指导项目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九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面向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开展校园“十佳创新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填写《衢州学院十佳校内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附件2),对在双创科技活动、双创小微企业孵化、双创文化及教学资源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给予表彰,授予相应荣誉,奖励标准按照《衢州学院关于推进产教融合“两转两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条  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新创业扶持活动,按学校奖酬金发放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新创业扶持活动,工作量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导师培训,优先推荐各级创新创业导师库人选,优先推荐导师项目团队入驻各级各类孵化园区。

第十二条 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开展工作交流,支持导师团队参与衢州学院孵化器的项目路演以及导师团队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

第十三条  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网站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及相关企业风采,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衢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衢院创发2016〕2号)即行废止。